(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事务所规范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规范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律师行业不良行为档案由负责建立档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分级管理,并由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处罚、处分的结果直接记录,或依据举报投诉查实情况记录。
杭州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本地区的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本级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并应当在记录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市局建立的全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各区、县(市)司法局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律师行业投诉档案,应填写《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情况记录表》,经司法行政机关查证情况属实后,投诉记录表作为证据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按照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记录表》由建立机关登记后保存,以备后查。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记录不良行为档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受行政处罚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被记录的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记录机关申诉,记录机关应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律师管理部门集体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良行为档案应在律师行业内部公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除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将通过杭州司法行政网和杭州律师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记入档案的不良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作为各类评比、执纪执法检查、年检注册和律师晋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