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如实填写各类相关表格于10月15日前报市局律管处。
附件:1、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相关表格6张(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一:
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工作,增强律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的客观记载,是衡量其执业品行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本市各律师事务所;
(二)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
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申请律师执业证之前担任律师助理期间的不良行为或投诉情况,以及律师在停业、歇业期间的不良行为或投诉情况,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建立投诉档案。投诉档案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人陈述的情况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单位和受理人;
(五)经查实的事实和证据;
(六)投诉处理意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