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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公共停车场服务
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榕价服[2003]59号 2003年9月12日)


各有关收费停车场: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提高社会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防止乱收费行为,现就规范我市社会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共停车场指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各类专业批发市场、临时占道、专用(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二、福州市辖区内(不分隶属关系)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向服务对象公布,各停车场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
  三、福州市区(含五区、琅岐)社会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价牌由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监制(具体格式附后)。各停车场必须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和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文于2003年9月30日前到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办理标价牌监制手续。各县(市)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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