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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的通知
(冀建材[2003]445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防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避免公共场所由于使用用水器具造成接触式交叉感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对公共场所使用的部分用水器具实施限制使用。现将《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见附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的医院、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会堂、学校、幼儿园、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公用场所的公用卫生间,不得使用本通知中所限制使用的产品。
  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和强制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本通知所限制使用的产品。
  三、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选用本通知所限制使用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已经选用本通知所限制使用产品的施工图,要予以改正。
  四、工程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关,所有新开工项目的公共场所不得使用上述限制产品,已经设计、选用的,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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