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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能否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市场管理
服务中心能否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的复函
(湘价函[2002]192号 2003年9月16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明确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能否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的请示》(城政呈[2003]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72号文件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已经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场服务中心,对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市场管理费、市场摊位费、市场设施租赁费、场地卫生费、水电费、代储运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的,不得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交纳了市场交易手续费的,也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9]24号文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从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市场服务中心偿还市场建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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