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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3]198号 2003年9月25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收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费的函》已收悉。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培训内容不同,所需教材变化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课时和培训费标准仍按我局[1999]湘价费字第246号文件执行,教材费按实际使用教材的标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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