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是假日旅游活动的主要场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作为国庆节期间旅游的生命线,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旅游安全。对不能保证游客安全的景区景点,要坚决停止开放。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及时通报安全情况,并受理解决游人反映的问题。要对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及游乐场所的车、船、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及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重要部位、险要路段和游乐设施,认真严格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早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好重点景区景点旅游情况的预测预报,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易发生意外事故的地段,如出入口、桥梁、阶梯、悬崖危岸、河湖岸、特别是对景区景点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山岳型景区景点,要制定安全极限容量标准,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执勤,及时疏导,严禁超容接待游人,严防群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景区景点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游览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车、船超员超载。要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救护机制,加强与就近医院的定点联系,在重点景区设立现场应急救护点。要加强景区景点火源管理和防爆工作,严防发生森林火灾。
四、加强城市燃气、供水、公共交通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要强化对城市燃气市场、燃气管线及储罐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监督检查,做好储罐和罐装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保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要认真整顿城市燃气市场以及液化石油气灌装、运输、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销售点。要加强自来水厂和取水源及沿线管网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犯罪分子破坏。对偶发的爆管等供水事故,要迅速组织人力抢修。要加强公交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对公交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城市客运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杜绝病车、故障隐患车上线行驶。要严格“三品”检查,严防各种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要加强有关公共场所及人群集中的建筑的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进行安全鉴定,有关部门要采取技术措施,该加固的加固,该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
五、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要特别加强对城市燃气、公交车辆、公众聚集场所和加油站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重点防护。要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及时采取补救和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六、在国庆节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及时报告各类重特大事故和险情。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委(局)要于9月29日12时前,将各单位国庆节假日期间值班安排报建设厅建管处(电话:6200095)。建设厅值班电话:0371—6226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