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9月21日至11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各部门检查可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各自安排有所侧重。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上缴国库。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自查中能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顶风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在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到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市进行直接检查和督导,并将适时召开检查情况汇报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四市可根据不同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11月16日至11月25日为整改阶段。全区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帮助被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
四、检查的工作方式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措施。全区各地要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前开展的树立各部门新风活动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证专项检查和树新风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点多面广,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除自治区确定的自查及重点检查单位外,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单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难度较大,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采取下查一级或有条件的地区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的方式,确保检查质量。
(三)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要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把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或对抵制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此次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搞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对教育收费常规检查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对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未检查到的学校,根据情况可在专项检查结束后继续安排检查,保证工作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