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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杀鼠剂经营核准定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农林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杀鼠剂经营
核准定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年9月12日)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及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及农业部等4部委《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杀鼠剂经营核准定点工作,实现年内让毒鼠强在江苏绝迹的目标,现就做好杀鼠剂经营核准定点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部门、爱卫会将已经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名册于9月18日前上报省毒鼠强专项整治联系会议办公室。
  二、各级农业部门、爱卫会负责将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名册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门、爱卫会核准的定点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许可证中注明“杀鼠剂”字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持有注明“杀鼠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应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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