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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投入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
共享服务系统投入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39号 2003年9月19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共享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转,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投入运行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开票服务的资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认(具体资格确认办法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定)。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开票服务要报设区市国税机关税政科(流转税处)审批,报省局流转税处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各地要按下列要求,在9月底前,对已经确定从事代理开票的中介机构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审批程序。已取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代理开票服务资格证明的中介机构申请从事开票服务的,应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呈报设区市国税机关税政科(流转税处)审批后,报省局流转税处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条件要求。各地在审批时,应审核取得开票服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及其经批准成立的代理部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税务代理资格。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票操作人员,并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共享系统操作培训,取得福建省国税局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联合颁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操作员结业证书》。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相应的计算机配置以及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 
  4、有严密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保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三)所需资料。中介机构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资料: 
  1、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2、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提供开票服务资格证明;   
  3、执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注册税务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开票操作人员《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操作员结业证书》; 
  4、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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