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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当事人递交裁决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支持裁决请求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与被拆迁人就有关补偿安置进行协商的证据资料、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或者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等;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等。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予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拆迁裁决申请人不属于拆迁当事人的,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取得书面委托的;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纠纷的;
  (三)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或者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后提出裁决申请的;
  (四)就拆迁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应提供的证据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
  第九条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受理裁决申请的,制作《受理裁决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复书。
  裁决申请书未载明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内容,或者提交资料不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裁决申请的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先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责令当事人或者拆迁单位、评估机构限期改正。改正后当事人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的,允许撤回裁决申请,终止裁决:
  (一)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实施拆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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