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0日)停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发布《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的通知
(新建法[2003]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州、地(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明确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审查内容,我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
该规则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用房标准和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日期、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确有困难,口头提出裁决申请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经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由批准房屋拆迁许可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