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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二)未按照总局、省局规定实施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扣2分;
  (三)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收集他们对国税部门执法的意见,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扣1-2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该单位当年度执法质量考核总分上酌情加分或者扣分:
  (一)被当地政府评为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3分;
  (二)在当地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考核评议中名列前三名的,加2-3分;
  (三)被省国税局以及省委、省政府评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等相关荣誉的,加2—3分;
  (四)金税工程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每月均达到100%的,加2—3分。
  (五)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因执法违法被上级国税机关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及优化办通报批评的,扣2-3分;
  (六)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扣2-3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各级国税机关执法责任制及岗责体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财、稽查、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省局、市州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县、市(区)局由税政法规科或具体负责执法考核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市区局机关负责对所属执法部门和税务所执法质量进行自我考评;市、州国税局应于每年1月对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国税机关上年度的执法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省局进行抽查复核。省局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局考核评议结果不一致的,以省局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所属单位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税收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等有关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评分依据。平时考查扣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议扣分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评前要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如实汇总,提供执法基本情况和税收执法有关案卷,供考评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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