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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管理(10分)
  (一)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每户扣1分。
  (二)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税种登记的,每户扣1分;
  (三)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程序处罚的,每户扣1分。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金税工程(共10分)
  (一)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给予认定的,每户扣1分;
  (二)金税工程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未达到总局规定的99.50%合格率的要求,或者抵扣联数据不准确出现问题的,每发生一户或者一起扣1分;
  (三)对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未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或税侦部门进行稽查查处或者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未及时通知相关退税部门的,每户扣1分。
  第八条 申报征收管理(10分)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未进行催报,或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的,每户扣1分;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未进行催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者办理延期缴税手续的,每户扣1分。
  第九条 发票领购及缴销(10分)
  (一)发票领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每户扣1分;
  (二)收缴、停供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每户扣1分;
  (三)收缴、停供发票未按规定下达停票或者收缴发票决定的,每户扣1分。
  第十条 执行税收政策(10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每户扣1分;
  (二)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各项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的,每户扣1分;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或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规涉税政策未按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的,每起扣2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10分)
  (一)没有两名以上干部参加而实施税务检查的,或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每户扣1分;
  (二)对检查完毕移交审理的资料不全的每户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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