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
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3]76号 2003年9月11日)


  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和省局党组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决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的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税务所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设定基础分,减去扣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各项实际得分之和为单位考核评议总分。
  考核评议采取检查执法案卷和随机抽查纳税人资料与日常考核、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以检查执法案卷和抽查纳税人资料为主,每一类项目一般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
  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不满85分的为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