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非处方药零售)申请表一式三份;
拟用于开办的经营场地、仓储房屋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意向)书;
药品经营场所和仓库区域布置平面图;
开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已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初审及验收意见;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复印件;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应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授权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审核同意,并按《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分别核准为“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参茸)、中药饮片(不含配方经营)”。
核发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盖特定OTC印章。
第十一条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药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已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属本规定审批范围内药品的或改变经营场所的必须按本规定重新办理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属本规定审批范围外其他药品的,根据《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和《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他涉药单位转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验收标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乙类非处方药系指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乙类非处方药绿色专有标志的药品。无标志的不做为乙类非处方药。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确认的参照乙类非处方药执行的参茸等部分中药材、中药饮片为: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中确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87种药品以及肉桂、羚羊角、鹿茸、天麻、生地、熟地、杜仲、当归、党参、黄芪、哈蚧、哈士蟆、石斛、国产人参、西洋参、进口人参、三七、冬虫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