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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开办的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类型或提出增加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的企业的类型应为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六条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人员要求:
  (一)申办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无制售假冒药品和其它假冒物品的不良记录。
  (二)应配备两名(含)以上涉药专职人员。上岗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医药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药士以上(含对应中药专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三)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五)实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经营的普通商业企业总部应设置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至少配备1名具有执业药师、助理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含对应中药专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要求:
  (一)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以单店形式设置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仓储面积不得少于10㎡。营业面积大于30㎡的经同意可不设仓库(上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以专柜形式设置的,专柜所占用(含围绕内)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仓储面积不得少于10㎡,营业面积大于20㎡的经同意可不设仓库(上述面积均为实际面积)。
  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
  (二)须配备与所经营药品和规模相适应的温控设备、设施。
  (三)实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经营的普通商业企业总部必须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配送中心,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
  第八条 应建立药品购进、验收管理;药品陈列、储存、养护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拆零药品和药品销售管理;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以及药品购进验收台帐等记录。
  第九条 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普通商业企业增加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经营范围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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