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药监市[2003]145号)
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群众购药,根据药品安全性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开办程序及验收标准由我局另行制定。特此通知。
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购药,实施药品分类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及《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在宁波市区域内开办专营或兼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企业(含专柜、专卖店)或普通商业企业增加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经营范围,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一律适用本规定。
经营经确认的参茸等部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零售企业,按照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原则,设置的重点应是药品零售企业网点不足的农村、山区、海岛;人群流量大的宾馆、连锁(便利)店、超市(大型综合商场);车站、机场周边的商店等,但经营易污染、串味、变味商品和有毒物品以及化学危险品及其他不适合药品经营的商业企业除外。
第四条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普通商业企业中设置乙类非处方药专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