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课室、寝室、室内活动场所等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非典流行期间,不使用空调。
(四)设立隔离观察室,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防治非典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和教职工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在非典流行期间,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登记。
四、医疗机构非典防治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非典防治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与义务。
(二)确定疫情报告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门诊日志、疫情登记和传染病报告卡的检查与管理,负责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订正和转归报告。
(三)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要建立门诊日志,按规定实行一人一登记。
(四)实施非典直报制度。县以上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民营门诊部实行电话或传真直报。
(五)非典流行期间,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登记。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非典流行期间,实行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八)按规定设置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病区。
(九)采购、贮备、使用的消毒剂(械)、防护服、口罩等消毒防护用品、器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十)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处理和医院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置,按照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和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