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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加强课室、寝室、室内活动场所等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非典流行期间,不使用空调。
  (四)设立隔离观察室,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防治非典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和教职工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在非典流行期间,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登记。
  四、医疗机构非典防治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非典防治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与义务。
  (二)确定疫情报告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门诊日志、疫情登记和传染病报告卡的检查与管理,负责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订正和转归报告。
  (三)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要建立门诊日志,按规定实行一人一登记。
  (四)实施非典直报制度。县以上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民营门诊部实行电话或传真直报。
  (五)非典流行期间,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登记。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非典流行期间,实行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八)按规定设置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病区。
  (九)采购、贮备、使用的消毒剂(械)、防护服、口罩等消毒防护用品、器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十)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处理和医院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置,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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