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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粤环函[2003]808号)


各市、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省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由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审批。各市环保局在严格把好重污染项目审批管理关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把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区)一级。
  二、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评审。对于环境问题不太敏感的建设项目,可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评审,由环评单位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重污染的行业及环境比较敏感的项目,由环保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提出评估意见,报环保审批部门备案。
  三、取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其环保方案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保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报环保审批部门备案。
  四、加强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简化入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抓好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若入区项目符合该区的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审批手续可相应简化,具体简化方式和内容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对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等及早提出环保意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对一些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项目,可先出具环保初步意见,具体要求待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时确定。
  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分离的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相应的环保技术评估机构,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表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该意见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重要技术依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分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建立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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