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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瓯等县(市)农业和自来水生产等用电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瓯等县(市)农业和自来水生产等用电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3]商397号 2003年9月15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的紧急请示》(南政价(2003)168号)、《关于要求调低南平市畜牧企业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3)179号)和《关于转报建瓯市城乡自来水用电实行同价的请示》(南政价(2003)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农业生产,同意建瓯、松溪、政和县(市)在我局已批复的城乡用电同价方案中增加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具体价格为:建瓯市不满1千伏0.28元/千瓦时,1-10千伏0.275元/千瓦时;松溪、政和县不满1千伏0.30元/千瓦时,1-10千伏0.295元/千瓦时。上述电价均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对我局原批复的建瓯市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中的工业优惠用电类别在不影响原同价水平的前提下按不同行业用电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后的电价表见附件。其中建瓯市城乡自来水用电价格实行同一电度电价。
  三、关于南平市畜牧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由于牵涉面较广,目前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是否调整待调研后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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