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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的通知
(冀建市[2003]452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核发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内已取得建设厅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含增项),按要求填写《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申请表》,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定并颁发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
  二、今后新申请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的企业,专业资质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一并申办,省建设厅将同时审定、考核并颁发资质证书。申请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申请表;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所有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及上岗证书复印件;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
  三、已取得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三级资质等级证书(仅限生产短向空心板)的企业,暂不办理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
  四、《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申请表》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各市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全部完成核发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工作。
  附件: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等级标准(略)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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