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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九、小型车辆后备厢夹挂自行车和其它物品,后备厢不能关闭或放平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十、山租车未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出租车标志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十一、频繁变换车行道争道抢行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二、货运车辆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导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洒漏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三、客运车辆行驶中开门叫客、非站点停车以及不紧靠站点边线停车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四、机动车在划有中心黄色双实线的路段骑、压、跨线超车及掉头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五、外市籍驾驶员到本市驾车超过三个月,未办易地准驾驶登记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四个月。
  十六、在道路上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的,处以3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
  十七、客运车辆在车行道上停车载客的,处以3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
  十八、使用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连续在本市行驶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管理登记手续的,暂扣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十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吊扣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二十、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日拘留,罚款200元。
  对上述的违章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45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46号令)予以处罚并处记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本通告的各项处罚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按职责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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