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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齐政发[2003]37号)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规范我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塑造鹤城人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黑龙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和《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交通违章给予从重处罚,特通告如下:
  一、行人横过道路,距其100米内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号灯路段,行人不按规定行走或翻(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处以5—20元罚款。
  二、行人在车行道和中心护栏两侧行走的,在车行道、路口聚集或不按交通信号和指挥行走的,处以5—20元罚款。
  三、自行车、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推行或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处以5—30元罚款。
  四、自行车、三轮车不按交通信号或标志、标线规定行驶、处以5—30元罚款。
  五、自行车、三轮车不按规定停放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处于5—30元罚款。
  六、骑、跨自行车、三轮车堵占路口或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于20—100元罚款。
  七、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背抱儿童以及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八、驾驶机动车遮挡车辆号牌或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有其它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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