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
门(楼)牌工本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财综[2003]95号 2003年9月28日)
漳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门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漳财综(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你市城乡门(楼)牌工本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全省尚未统一规定门(楼)牌工本费收费执收部门和收费标准前,同意你市暂按漳政(1995)综159号规定由公安部门作为门(楼)牌工本费收费执收主体。
二、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项目编码为SXN2-132002。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你市门(楼)牌工本费收费,宜先在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开发区内试行,然后逐步推开,并向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