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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三)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它农业特产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的特产税之外的其它特产税,不再改征农业税。
  (四)取消屠宰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屠宰税。
  (五)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森林防火、抗旱等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后农业税税负不再增加,按现有负担水平稳定不变。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对各项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免后征收。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取消原规定的村提留,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以及村办公经费,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各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适当收取农业税附加加以解决,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项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巩固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归并乡镇事业单位,大力压缩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由财政核拨(含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编制要比现有精简20%以上。在确保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乡镇村区划调整的力度,适当撤并乡镇,合并行政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发展和完善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文件规定,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实行教职员工竞聘上岗,分流富余教职员工,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校均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投资效益,节约教育经费。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作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福利。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合理制定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重新核定收支基数,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力和村级经费缺口,通过中央、省和市、县四级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解决。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虑各地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以外的其它特产税、屠宰税、村提留后的财力缺口,在各地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开支,自我消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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