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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设区市、省直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职秘书。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受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双重领导,定期向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切实担负起管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谈话,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适时安排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道德素质,增强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生活上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直至晋级;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适合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犯有错误以至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国法严肃处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厅(室)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九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本人不得要求领导和组织给予特殊照顾,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指使组织人事部门在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时降低标准。
  第十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帮助领导干部把好廉洁自律关,及时提醒并协助领导干部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是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随时了解掌握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社会交往及其他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主动向组织介绍身边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向组织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婚丧寿诞等事宜办理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子女非公助出国留学、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涉及亲属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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