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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提出的要求,也适用于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秘书、警卫、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包括在异地注册后,再回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
  (四)不准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务。
  (五)不准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六)不准违反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执行上述条款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如有违犯上述规定的事实发生,要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备坚强的党性观念,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具备严谨、认真、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选配,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公厅(室)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合格,并征得领导干部同意后任用;领导干部本人也可推荐,但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指定自己的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身边工作人员。对在职领导干部,其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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