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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执收执罚部门个人经费依照国家和各级统一政策、标准逐人核定。
  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个人津补贴政策,已经自行出台的一律取消。
  (二)执收执罚部门公用经费分为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定额核定预算,予以保障。对超编人员和机构改革过渡期内限期分流人员不核定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据实编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要缩小部门之间因收支挂钩形成的经费水平差距,避免苦乐不均问题。
  省垂直管理部门市县单位公用经费参照当地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水平分级制定标准,要与当地同类部门经费水平大体协调。
  (三)行政性收费必需的成本性和管理业务费支出,根据收费计划情况,严格核定,编入部门支出预算。
  (四)执收执罚部门专项项目支出,实行项目预算管理,部门按各级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建议书。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部门专项项目预算。
  第八条 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严格执法。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外,进一步扩大收费“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罚缴分离”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收支脱钩”后,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有关规定,依法公正公平地组织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规范行使收费和罚没职权,既不得乱收乱罚,也不得该收不收、该罚不罚或少收少罚、任意减免。
  (三)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执收执罚部门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银行帐户滞留应缴收入,严禁私分、坐支、挪用、擅自用于职工福利或其他开支项目。
  第九条 各执收执罚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及其审计、财政、监察和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收支脱钩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收费管理部门及各执收执罚部门应当设立专门举报中心和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投诉,投诉受理的范围为:无收费或罚没权限的收费行为;当年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超标准收费、降低标准收费、应收不收、应罚不罚、不按规定标准罚款、收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或填写事项与事实不符等各种不符合有关执收执罚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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