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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2003)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广东省
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精神,总结我省近年对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即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和考核验收工作,为精简程序,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修订了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和考核验收办法。其中包括:由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辖区申报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园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对申报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
  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交生态示范村(园)考核验收报告的时间延至10月底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和考核验收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附件: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


  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包括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和生态示范园,申报单位分别为行政村或自然村、镇、综合农场、生态园区(场、所、庄园、基地等)。
  一、申报
  (一)拟申报的单位对照《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粤环[2001]91号附件一)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由其政府或领导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申报,并附下列申报材料: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对照表
  4、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二)县(市、区)环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向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推荐。
  (三)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辖区申报广东省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加署意见,于9月底前送省环保局。
  二、考核验收
  (一)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申报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园(所、园区、公园、庄园、基地、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审核,需要时可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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