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82号 2003年9月30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3]185号)悉。对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省地税局(闽地税政三[1995]002号)规定,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