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二)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四)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五)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第七条 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验收条件进行审核,提出验收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原则上委托相关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组织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相关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邀请同级财政、统计、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及公用设施,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及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二)。验收鉴定结果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工艺技术设备、投资效果及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由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由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复验。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省财政专项资金用向、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评选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