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投资[2003]4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有关省属企业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技术改造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现将《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技术改造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项目”。
第三条 已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投资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调整了建设内容的,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一)向所在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