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通化市桃园水库原水及
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吉省价工字[2003]37号 2003年9月15日)
通化市物价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通化市桃园水库原水价格的请示》(通市价收字[2003]24号)和《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通市价收字[2003]52号)收悉。根据你市桃园水库原水和城市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确定桃园水库原水临时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调价标准
1、原水价格。鉴于桃园水库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的情况,暂制定原水临时价格,即:供城市自来水价格为0.21元/吨(不含水资源费);供通化二道江电厂原水价格为0.35元/吨(不含水资源费)。
2、自来水价格
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10元/吨调整为1.90元/吨;公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60元/吨调整为3.10元/吨。特业用水由你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