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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3]267号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费’中‘报名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规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名组织工作,防止部分人员只报名、不考核,避免人力、财力的浪费,经研究决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报名费”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收费标准不变,仍按晋价费字[1999]26号文件执行,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的“报名费”按每人30元收取,主要用于报名资格审查。
  二、市(地)收取的高级工、工人技术师和高级工人技师的报名费,省与市(地)按2:1的比例分成。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的通知》(晋财预[2003]4号)的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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