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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
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449号 2003年9月23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莆田税发[2003]122号)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的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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