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农垦系统电网
建设与改造期间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03]545号 2003年9月23日)
各市、县物价局,省农垦总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目前,我省农垦系统电力经营体制改革、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以下简称“两改”)正按计划进行。为了稳妥推进农垦电网改造步伐,最终实现全省同网同价目标,经研究,现就农垦系统“两改”工作中有关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推进我省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先后两次大幅度调整了农村电价,1999年9月14日海南省物价局发出了《关于调整电力价格问题的通知》(琼价工字[1999]288号),2002年9月9日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发出了《关于电力价格调整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945号),分别部署了电价调整工作,上述两个文件同样适用于省农垦系统电网及其用户。农垦各农场、有关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文件精神,把过高的电价降下来。
二、鉴于农垦“两改”工作滞后,电网长期失修,电网陈旧,电损较大,现行电价较高的实际,其同网同价工作可分步到位,“两改”期间,分别执行如下电价标准:
1.“两改”尚未完成和尚未开始实施的单位,其电价执行琼价工字[1999]228号文规定,即最终用户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低压计量)不得高于0.80元/千瓦时,经营服务业用电(低压计量)不得高于0.90元/千瓦时。
2.已完成“两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琼计价格[2002]945号文“同网同价”的规定执行,即最终用户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低压计量)0.60元/千瓦时,经营服务业电价(低压计量)0.80元/千瓦时。
3.个别单位现行电价低于上述规定电价水平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两改”未完成前,省电力部门对农垦系统有关单位的趸售电价应适当降低,凡高于0.53元/千瓦时的要降至0.53元/千瓦时以下;凡低于0.53元/千瓦时的仍按原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电力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审定。
四、“两改”的相关价格政策适用于农场用户和农场转供、直供电范围的农村用户等。非农垦系统的华侨农场、地方国营(集体)农林茶场等单位参照执行。
五、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农垦电网“两改”期间电价落实情况的监督,从严查处电价违法案件,保证电价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