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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的通知

  (一)高层建筑和按甲、乙类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的多层建筑、钢结构和新结构体系建筑的结构安全检测,应当委托自治区级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或者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州(市)、地级检测机构检测;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检测,以及建筑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州(市)、地级检测机构检测。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前款标准进行强制性检测的委托;检测机构不得违反前款标准受理强制性检测的委托。
  第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建筑功能检测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实体检测面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总量的30%。
  第六条 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一)地基基础工程:
  1、天然地基:地基土分类、地基承载力;
  2、人工地基:换土基地深度、密实度检测;
  3、基础工程:基础埋深、基础材料、轴线尺寸、桩基检测;
  (二)主体结构(包括砖混、框架、钢结构)轴线尺寸、构件(包括梁、板、柱、墙)截面尺寸、标高、构件强度(混凝土、砌体)、配筋情况及抗震构造措施和钢结构联结(焊接、螺栓)质量检测;
  (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建筑功能检测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一)建筑幕墙及建筑外用窗的三项物理性能及安装质量的检测;
  (二)水、电、暖、空调的正常运行检测,强点电路、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和接地电阻检测;
  (三)建筑节能检测;
  (四)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一)地基中氡浓度的检测;
  (二)室内空气污染物(甲醛、氨、苯、氡、总挥发性有机结合物)的检测;
  (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检测标准、规范,评定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检测结论,并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单位不得涂改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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