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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212号 2003年10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下岗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执行中的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减免税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暂不征收税款,年终再按省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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