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宽在津
就业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的通知
(津劳局[2003]3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就业环境,增强对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及台、港、澳人员来津服务和投资的吸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发展,现就放宽在津就业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津就业的外国人符合放宽就业证有效期限的条件及期限:
1、在津实际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5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2、在津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3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3、上述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二、在津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符合放宽就业证有效期限的条件及期限:
1、在津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5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2、在津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3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3、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4、在津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5、华侨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单位申请办理境外人员2-5年有效期限就业证,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