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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师范大学2003年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师范大学2003年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3]194号 2003年9月22日)


湖南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调整我校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2003年研究生学费标准。
  1、委培、自筹经费:博士生每生每年由9000元调整为10000元,艺术类硕士生每生每年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其它专业硕士生每生每年7000元。
  2、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艺术类学生每生每年由5000元调整为6000元。
  3、专业学位(教育硕士):由每生8000元(三年)调整为每生每年3000元。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每生每年由4000元调整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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