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按权属分别确权发证的原则
为了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给退耕还林权利人颁发林权证,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森林、林地、林木不按所有者或使用者发证的办法。
(三)坚持依法维护林权证法律效力的原则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依法予以重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
(四)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林权证对确定林地、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工作,必须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布,双方交界地区的林地和林木权属的认定需取得双方的认可,确保确权无误或无纠纷后才能核发林权证。
四、工作的对象和程序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对象是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对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大于0.2公顷或便于上图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难于上图的线状地块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林权证内的“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
2、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材料由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林业机构进行核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交至县(城区)林业(农林)局。
(二)审核:分三级审核,即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城区)林业(农林)局总审。
县(城区)林业(农林)局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对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原则上以验收档案作为这次登记、发证的依据,必要时还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权属调查,做到附图中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发证面积一致,同时必须以退耕还林验收档案的附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