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略)
2、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的要求。为确保退耕还林者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各项权利,提高造林者、还林者的造林积极性,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实现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负责部门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的工作。为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各县(城区)林业(农林)局为各县(城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负责部门,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等为协助部门。
二、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2002年、2003年的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分4个阶段:
(一)组织培训:2003年9—10月,由市林业局组织县(城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初始登记及发证: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接受退耕还林者的林权登记的申请,核查档案,勘界,按发证规定程序颁发林权证。
(三)总结:2004年6月各县(城区)对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策稳定和连续性的原则
《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农业和农村跨世纪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处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