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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3]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精神,为了顺利开展我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开展工作。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明晰产权、防止复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这次的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县、区要落实好工作机构,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并加强领导。
  二、制定退耕还林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严格规范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新的山林纠纷出现。
  三、保证经费的投入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严禁各种乱收费。
  四、认真研究解决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要做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退耕还林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情况并做好发证工作,通过这次发证,要切实做到“林定权、人定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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