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476号)
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3]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在接受用户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从事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0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确认天津市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6]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