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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市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六条 超市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应当责任到人,每天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按保质期的先后整理和调整,及时剔出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防止污染其他食品。
  第十七条 超市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的仓储场所,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第十八条 冷冻食品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冻、藏)柜,根据食品不同贮存温度要求保存在相应的冷(冻、藏)柜中,并有明确的温度显示。
  第十九条 销售冰冻水(海鲜)产品时,应陈列于冰盘(箱)内,与其它食品隔离开,温度控制在0-5℃。严禁用化学药剂保鲜。
  第二十条 销售的蔬菜应去泥、无虫害,使用包装膜包装。经切配后的盒(盆)装净菜必须加保鲜膜放在3-5℃的冷藏柜内销售,标签表明加工日期及食用方法。

第四章 食品加工销售区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超市自行加工销售食品应具备相应的加工场所,生产工艺和布局合理,根据加工销售的品种分别设置相应的粗加工间、宰杀间、洗消间和相对独立的烧烤间、卤腊间、白案房、西点房、裱花间、凉菜间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条 加工区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外,墙裙应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米。地面应有适当坡度,平整,无裂隙, 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并便于清扫和消毒。
  第二十三条 西点、凉菜和熟食加工间应为封闭式,室内装有空调和紫外线灭菌灯,并设有专用冷藏柜,夏季室温不得高于25℃。具备更衣设施,操作间与更衣间之间应有缓冲间,进门处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温存放,含奶、蛋的西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陈列销售。
  第二十四条 净菜加工场内严禁加工熟食品;加工熟肉制品、熟食卤菜和糕点裱花要实行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冰箱,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工具、容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现场制作直接入口的熟肉食品应在60℃以上保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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