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昆虫设施,防止食品受其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与销售卫生要求
第十条 采购食品及其原、辅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未能提供相应批次食品及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不得采购。
采购保健食品、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时,应同时索取卫生部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畜禽肉时,应当索取检疫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畜禽肉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第十一条 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进仓验收制度和食品及其原料购销台帐制度,确定专人严格把好进货验收关,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对相关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证件与产品不相符的产品,不得采购进仓。
第十二条 采购食品包装物、食品用工具或容器,应当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超市提供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大型连锁超市应当成立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有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毒者提供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在操作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使用售货工具,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设置的隔离设施能保证消费者不能直接触及,并在醒目位置标识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家和地址、生产日期、保持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包装日期应当与生产厂家的出厂日期一致。不得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
第十五条 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