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3]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学校,是指公办、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督导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督导评估管理归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三)对本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