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土地
交易中介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青计函[2003]171号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转报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局属地产交易发展中心统一征地事务所土地交易市场申请立项收取有关费用的测算报告的函》(青国土函[2003]53号)收悉。根据《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土地交易中介服务资源的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招标、拍卖以及代理土地登记等中介服务,其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土地交易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凭借政府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