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改,只有承担人才能使用。
七、《通知》第八条,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包括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帐款”科目后计提坏帐准备,向职工个人的垫付款项不得计提坏帐准备。
八、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九、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销货方应提供由购货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等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十一、对职工防暑降温补贴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1]178号)精神,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内,在税前据实扣除。今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如对防暑降温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